离婚后房产分割暴露女性维权“灰色地带”
发布时间: 2011-03-24 来源: 本站
眼下,按揭付款已成为现代人购买房产的主要方式,夫妻“联手供房”在现实生活中更是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房产究竟归谁所有就成了“扯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
法律人士指出,由于按揭房产的分割涉及物权法、房产法,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不仅在司法实践上导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也使部分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面临“维权困境”。
分割按揭房产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来自重庆的晓枫(化名)2007年与在广州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李健(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晓枫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财产。
婚前李健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其中按揭贷款13万元,并于2004年8月取得房产证。晓枫主张,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63027.23元,李健应当返还一半给她,另外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依法分割。
但李健表示,2007年登记结婚当天,他的供楼银行账户余额为116429.1元,足够偿还剩余贷款,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对于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60万元,两人则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李健事先在供楼银行账户上存了足够还清贷款的钱,晓枫是否参与共同偿还贷款成为案件的焦点。该案经办法官李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案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双方还贷款所占比例的多少,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确为李健在婚前购买,应属于李健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虽然李健提出婚后的按揭款是用其个人的婚前存款偿还的,其还贷账户从登记结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却有几次大笔存取款记录,无法分清是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且晓枫并未举证说明与李健有婚前存款还贷的约定,应认定二人存在婚后共同还款行为,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晓枫的清偿部分,李健当予以返还一半。
而对于房产价值40万元的增值部分,法院则认定,晓枫、李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由李健对晓枫作出适当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导致举证难
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介绍,2010年,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信访室共接到涉及离婚的个案359个,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4%,离婚个案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有158个。
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使妇女维权的举证工作变得“难上加难”。杨世强说,在离婚类个案中,涉及财产分配时,由于很多妇女不掌握、不了解家庭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她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一些情况下,男方还会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捏造债务等来逃避财产的分配,妇女通常由于无法举证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也显示,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有第三者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都存在无法举证、无法充分举证或举出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约一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为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带来的纷争,法院建议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80后、90后青年,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李娜说,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住房的要公证,把夫妻双方的比例写清楚;假如一方出资帮小两口购买住房,也可作公证约定好房屋的归属。另外,还应注意保存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单、入账单等,即使以后起了纠纷,也能成为参与还贷的有力证据。
“和、引、保”三部曲破解纠纷“难上难”
目前,《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明确作出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有效证件可向相关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这一规定从立法源头上避免了妇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充分考虑到性别意识,让妻子对财产和债务等有知情权。而法院进一步推动诉讼制度改革,在妇女维权方面也取得一定进步和突破。
2010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等6个基层以及中山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家事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
据黄埔区法院介绍,2010年该院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23件,已结案120件,结案率达97.56%,调撤率为85%,与2009年相比调撤率增长了5%。“调和”“引导举证”“保护妇儿”审判三部曲在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女性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娜告诉记者,涉及夫妻财产或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家事案件,法院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席前进行劝导,尽最大努力促使夫妻双方和好,维护家庭稳定。
对暂时调和不成、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事实认定需要的证据处罚,引导当事人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李娜说,引导当事人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再由法院调查取证,能够保证最大限度查明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在第三部“保护妇儿”上,法院主要从三方面着手给予妇女儿童特殊照顾:一是加大保全措施和诉讼指导的力度;二是贯彻妇儿权益优先原则;三是加大在财产处理方面对妇女的照顾力度。李娜表示,这种做法力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消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新华网)
法律人士指出,由于按揭房产的分割涉及物权法、房产法,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不仅在司法实践上导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也使部分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面临“维权困境”。
分割按揭房产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来自重庆的晓枫(化名)2007年与在广州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李健(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晓枫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财产。
婚前李健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其中按揭贷款13万元,并于2004年8月取得房产证。晓枫主张,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63027.23元,李健应当返还一半给她,另外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依法分割。
但李健表示,2007年登记结婚当天,他的供楼银行账户余额为116429.1元,足够偿还剩余贷款,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对于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60万元,两人则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李健事先在供楼银行账户上存了足够还清贷款的钱,晓枫是否参与共同偿还贷款成为案件的焦点。该案经办法官李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案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双方还贷款所占比例的多少,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确为李健在婚前购买,应属于李健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虽然李健提出婚后的按揭款是用其个人的婚前存款偿还的,其还贷账户从登记结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却有几次大笔存取款记录,无法分清是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且晓枫并未举证说明与李健有婚前存款还贷的约定,应认定二人存在婚后共同还款行为,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晓枫的清偿部分,李健当予以返还一半。
而对于房产价值40万元的增值部分,法院则认定,晓枫、李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由李健对晓枫作出适当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导致举证难
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介绍,2010年,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信访室共接到涉及离婚的个案359个,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4%,离婚个案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有158个。
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使妇女维权的举证工作变得“难上加难”。杨世强说,在离婚类个案中,涉及财产分配时,由于很多妇女不掌握、不了解家庭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她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一些情况下,男方还会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捏造债务等来逃避财产的分配,妇女通常由于无法举证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也显示,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有第三者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都存在无法举证、无法充分举证或举出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约一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为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带来的纷争,法院建议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80后、90后青年,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李娜说,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住房的要公证,把夫妻双方的比例写清楚;假如一方出资帮小两口购买住房,也可作公证约定好房屋的归属。另外,还应注意保存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单、入账单等,即使以后起了纠纷,也能成为参与还贷的有力证据。
“和、引、保”三部曲破解纠纷“难上难”
目前,《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明确作出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有效证件可向相关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这一规定从立法源头上避免了妇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充分考虑到性别意识,让妻子对财产和债务等有知情权。而法院进一步推动诉讼制度改革,在妇女维权方面也取得一定进步和突破。
2010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等6个基层以及中山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家事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
据黄埔区法院介绍,2010年该院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23件,已结案120件,结案率达97.56%,调撤率为85%,与2009年相比调撤率增长了5%。“调和”“引导举证”“保护妇儿”审判三部曲在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女性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娜告诉记者,涉及夫妻财产或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家事案件,法院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席前进行劝导,尽最大努力促使夫妻双方和好,维护家庭稳定。
对暂时调和不成、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事实认定需要的证据处罚,引导当事人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李娜说,引导当事人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再由法院调查取证,能够保证最大限度查明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在第三部“保护妇儿”上,法院主要从三方面着手给予妇女儿童特殊照顾:一是加大保全措施和诉讼指导的力度;二是贯彻妇儿权益优先原则;三是加大在财产处理方面对妇女的照顾力度。李娜表示,这种做法力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消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