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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妇发〔2012〕54号广元市妇联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站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03 来源: 本网

  广元市妇女联合会文件广妇发〔201254

广 元 市 妇 联

关于认真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站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妇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综治工作中心(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通知》(广综治委〔201230号)文件精神,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综治工作中心要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各县区妇联要以建站工作为抓手,努力促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大力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站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中央和省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站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更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责,各县区妇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要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站工作为契机,提高和增强妇联工作的影响力。要主动争取各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综治委的指导,协调综治办等职能部门,以综治工作中心(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为平台,解决基层妇女儿童尤其是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问题,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危及家庭平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效化解影响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切实把建站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妇联要立足本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主动抓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建站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站工作的指导;要制定建站工作方案,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确保人员落实到位,协调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有专人负责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要根据各地工作实际,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逐渐推开,在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可先行试点;要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为契机,推动基层妇联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狠抓创建,整合资源,形成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局面

(一)创建目标

在“十二五”末,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综治工作中心(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达100%。2012年在重点乡镇(街道)、社区(村)先行试点(试点数以“2012年县区工作任务分解表”下达指标为准),2013年—2014年全面推进,“十二五”末全面建成。

(二)机构设置

在综治委的领导下,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综治工作中心(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各级妇联落实具体人员派驻综治工作中心负责抓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日常工作。协调各级公安、司法、计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来访群众的具体问题。

(三)创建标准

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要达到“六有”,即:⑴有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⑵有办公场所。统一标识标牌;⑶有专人负责。各级妇联选派工作人员到中心接待来访解决问题;⑷有维权队伍。组建由相关职能部门,如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组成的妇女儿童维权队伍;⑸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成效;(6)有经费保障。相关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工作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处理→结案→回访”的工作流程,对妇女群众的诉求进行及时办理,做到来访有登记、处理有结果、统计有分类、工作有记录。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解决的,由维权工作站报送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工作中心协调并分流交办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维权工作站。

(五)工作职责

宣传中央、省、市政策、法律法规;接待和处理基层妇女儿童来电、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参与综合治理。

各县区妇联要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工作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争取支持、主动作为,要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工作纳入乡镇妇联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妇联将把各县区妇联建站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硬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对建站及时、内容规范、机制完善、成效明显的县区给予表彰,并根据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会加以推进,各县区妇联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之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妇联权益部。

联系电话:3267001

邮    箱:1025838629@QQ.COM


                            广 元 市 妇 联    

                       201274    






















广元市妇联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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