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援助在妇女维权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18-11-13 来源: 本站
剑阁县司法局 赵 莉
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也逐渐向保护妇女权益加大了援助力度。但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仍存在妇女遭受不平等对待的现象,加之援助渠道不够通畅和部分妇女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了妇女群体权益被侵犯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为此,本文将以实际案件为例就法律援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作用,对法律援助在妇女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提出有益对策。
一、全县法律援助在妇女维权方面的现状
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计320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94件,占比29%;全县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共计1800件,其中妇女咨询750件,占比42%。这些妇女维权案件和法律咨询案件类型主要以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主。在解答妇女法律咨询和办理妇女维权案件中,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县妇女维权的现状。一是妇女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妇女法律意识较弱,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知道有些行为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在婚姻中,很多妇女受到“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传统思想影响选择忍气吞声,到了忍无可忍之时却因证据不足错失良机。二是对维权渠道不了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留证据、不知该向何处维权、不知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等,因此种种,妇女在维权上便束手无策。三是法律援助范围受限。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这在一定范围上限制了部分维权妇女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维权中的作用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纠纷维权相对较多,而纵观此类援助案件,大多数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问题时手足无措。此刻,法律援助为她们提供了维护权益的途径,引导、帮助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2005年底李某(女)与黄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李某同黄某育有一子,共同生活在婚前黄某父母修建的房屋中。因近两年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经济出现困难,李某与黄某经常发生口角,甚至上升为黄某对李某出手伤害。李某多次报警,也由社区组织过调解,均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维护自己的权利。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无疑让李某陷入了窘境,输了官司不要紧,但却无法继续维持不和婚姻。于是李某在判决后与黄某分居。
如今,李某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起了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审查申请材料,依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决定以民事诉讼代理的方式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李某,听取李某诉求、撰写民事诉状、开展相关证据调查收集工作,为李某提供了一系列的便捷法律服务。在此次离婚诉讼中,由于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开展援助工作,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整理了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邀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为李某极力争取了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使得李某获得了极大主动权。最后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黄某向李某支付房屋装修款项及其他财产折价分割款合计49000元,支付经济补偿费20000元;婚生子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
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但为其争取到的权利不容小觑。法律援助通过解答法律困惑、组织调解、收集整理证据、撰写诉状提起诉讼等措施在维护妇女合法权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最诚挚的法律服务减轻她们内心遭遇的伤痛,使她们能够在法律保护下幸福前行。
三、加强法律援助对妇女维权作用的对策
目前,虽然法律援助在不断地加大妇女维权援助力度、增加援助措施,但仍然有多数妇女维权困难。因此,加强法律援助的作用对妇女维权极具重要意义。
(一)提升意识,加强普法宣传
妇女维权受本身权利保障意识缺乏及传统思想桎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在妇女维权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应该主动作为,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七五”普法要求,采取文艺表演、普法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法治宣传,大力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与妇女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妇女知晓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二)优化服务,畅通维权渠道
部分妇女懂得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在维权方法方式上不妥当,有的处处碰壁,不知该向谁诉说苦楚解决问题;有的信访闹访缠访,妨碍了正常的社会治理。在畅通维权渠道上,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推行“四办”政务服务,在理顺机制、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上不断突破,加强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工作,优化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利用多元诉调联动机制和律师调解优势、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职责等方式畅通维权渠道。
(三)降低门槛,扩大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援助范围作了规定,限制了很多实际上需要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群体,导致她们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在今后秉承法律援助宗旨及“应援尽援”的基本原则,联合妇联、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建立覆盖当地的困难妇女群众档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妇女维权给予充分支持,方便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真正变法律援助为困难妇女家门口的免费法律服务。
(推荐单位:剑阁县妇儿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