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9-13 来源: 本网
1.受理调解。一般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安排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2)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应当及时。
(3)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2)调解不成功。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记录与归档。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